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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1.3号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9-02 | 12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是否明确划分委托人及其指向第三人、税务师事务所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是否明确告知委托人及其指向第三人的情况变化以及业务成果涉及法律法规的变动和不同理解可能对结论产生的影响;

(五)项目组成员对结论产生分歧时,是否按照本机构规定的分歧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六)业务成果使用范围是否恰当,对有特殊目的涉税专业服务是否确定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是否明确指出业务成果使用不恰当造成的后果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无关。

第九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成果,由本机构和委托人留存备查。其中,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九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发现委托人及其指向第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醒,并形成书面记录:

(一)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相抵触的;

(二)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的;

(三)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的。

第一百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履行内部审批复核程序及签章手续后,在书面业务成果上加盖印章并送达委托人。其他形式业务成果由税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审批复核程序后,按照双方约定,履行相关手续。须报送税务机关的纳税资料,经委托人授权后,由税务师事务所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一百零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月底前,按照49号公告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第一百零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照49号公告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第八章  业务档案

第一百零三条 业务档案是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如实记载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始末、保存涉税资料、涉税文书的案卷。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涉税专业服务档案的真实、完整。

第一百零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完成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签订的委托协议、业务记录、业务成果等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按期保管。

业务档案应当本着谁代理谁立卷的原则,实行一户一档,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

第一百零五条 业务档案卷宗一般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一)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委托协议、业务计划;

(二)涉税专业服务形成的业务记录、工作底稿;

(三)出具的涉税专业服务业务成果;

(四)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法律性资料;

(五)其他相关涉税服务业务资料。

第一百零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要求,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 对以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业务档案,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信息的完整和不外泄。

第一百零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对涉税专业服务业务档案进行转让、删改或销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九条 本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