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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指引(试行)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2.1号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9-02 | 570 次浏览 | 分享到:

2、有效收集与整理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资料信息,证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过程符合业务规范;

3、规范记载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情况,为执业质量的比较提供依据。

第四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工作底稿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业务工作底稿的制定和修订是否及时;

2、业务工作底稿编制是否真实、全面,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3、以复印件、电子及其他介质等非原件作为业务工作底稿的,是否按制度执行。

4、业务工作底稿归档是否及时。

第四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工作底稿设置台账,为按照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提供依据。

第八章  业务报告

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形成的业务成果一般包括:

1、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相关文件;

2、经双方约定需出具的业务报告;

3、委托人应当留存备查的资料。

业务报告的起草基本要求、分析过程和分析结论、处理建议,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完成约定服务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报告。 包括:封面、前言、目录、背景、告知事项及执行程序、分析过程和结论以及建议、附件等基本要素。

业务报告的背景、告知事项及执行程序,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咨询业务报告起草的原因、理由、目的等内容;

2、提醒委托人关注,分析结论的依据和假设在业务报告提交以后的变化,可能对委托人带来的影响;

3、提醒委托人在报告使用时的风险;

4、完成报告执行的主要工作程序。

涉税服务人员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对委托人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应在说明中予以披露。对于业务实施中发现的文件规定不明确的事宜,应予说明。

第四十五条 业务报告经业务质量复核后,由执行业务的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及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服务机构印章后对外出具。业务报告应当注明日期。

正式出具业务报告前,应就拟出具的业务报告有关内容的表述与委托人进行沟通。

第四十六条 受托方应当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按照税法的规定填制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包括: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备查)类减免税。

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和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后享受。

享受备案(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留存备查资料。

第四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报告及其他业务成果,应当由双方留存备查;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四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提供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记录和业务成果以及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相关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1、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2、涉税专业服务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阅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业务档案

第四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档案的真实、完整。业务档案是如实记载业务始末、保存涉税资料、涉税文书的案卷。

第五十条 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完成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签订的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委托协议、工作底稿、业务成果等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按期保管。
   第五十一条 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档案卷宗一般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一)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委托协议、业务计划;

(二)工作底稿,如资料交接表、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

(三)工作过程形成的业务记录,计税资料汇总、计算、审核、复核以及各种涉税文书制作等;

(四)出具的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报告;

(五)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法律性资料;

(六)其他相关业务资料。

第五十二条 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对以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信息的完整和不外泄。

第五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对业务档案进行转让、删改或销毁。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委托协议(参考文本)

索引号:

委托协议采集编号:

甲方(委托方):            

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托方):            

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服务范围

(一)委托目的

____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专项咨询报告;

(二)服务建议与成果:

出具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专项咨询报告。

二、甲方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国家现行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保证向乙方提供所需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承担因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应责任。

(二)为乙方委派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乙方不受限制的接触任何与本次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三)正确使用业务报告,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业务报告,除本约定书约定的情形外,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提供第三方。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四)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乙方责任与义务

(一)乙方及时委派专业服务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服务。

(二)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税务师执业规范有关规定履行服务程序,并保持服务意见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乙方有责任就业务服务成果向甲方解释,并在业务报告中说明。

(四)乙方对履行约定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约定服务期限的限制而持续有效。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免责事由

如本约定书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约定书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根据程度应予中止或终止。

由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约定书或造成他人损害的,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

六、违约责任兑现方式

本约定书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事项造成对方实际损失的,应在____期限内支付业务费用总额____%的赔偿金和违约金。

七、费用及支付

(一)按照税务师行业收费的有关规定,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用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乙方完成本次委托业务费用人民币(大写)____元(¥       )。

(二)上述费用自本约定书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业务费用总额的____%;其余费用在乙方提交业务报告后____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或在乙方提交业务报告当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

(三)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七款第1项所述业务费用总额。

(四)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人员抵达甲方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项目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业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工作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

(五)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业务报告的出具和使用

(一)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执业准则所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真实、合法的业务报告。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业务报告一式____份。

(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删节乙方出具的业务报告;不得修改或删除重要的数据、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说明。

九、约定事项的变更、终止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涉税服务工作如期完成,或者需要提前出具业务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一)本约定书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

(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事项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

十、资料保留及所有权

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拥有所有权,乙方可自主决定允许甲方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乙方执行业务的有效性。

十一、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选择按以下第_____种解决方式:

(一)提交____进行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约定书的法律效力

(一)本约定书经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终止。

(二)本约定书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其他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约定书的附件及任何补充协议与本约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附件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__________: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____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进行确认,并出具咨询报告或者咨询建议。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指引》等业务规范要求,对贵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提出处理建议,并发表咨询意见。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利润总额                         ____元;

境外所得                         ____元;

纳税调整增加额                   ____元;

纳税调整减少额                   ____元;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____元;

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         ____元;

纳税调整后所得                   ____元;

所得减免                         ____元;